江汉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8浏览次数:23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项包括科研成果奖、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与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


第三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设立江汉大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 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学校对一、二等奖成果分别按奖励金额的800%40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对一、二、三等奖成果分别按奖励金额的800%400%20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60万元。配套奖励经费的50%用于项目研究、50%用于研究人员奖励。

(二)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省(部)级科研成果及社会科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20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0万元。

(三)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副省级市科研成果奖及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0万元。

(四)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30%配套奖励。

第五条? 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副省级市及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各种文学、艺术作品,学校按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

第六条 ?同一成果在不同层次获奖的,就高认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江汉大学为知识产权人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外观设计专利,学校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500元。

第八条? 江汉大学排名第一,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

(一)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其中50万元直接以现金形式奖励,50万元作为科研经费使用。

(二)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三)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联机版,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四)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权威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五)重要期刊正刊、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六)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七)被收录(转载)的学术论文,就高认定,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能体现江汉大学相关信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且学校未予资助的著作,奖励标准:

(一)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每部按100/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部。

(二)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每部按50/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部。

(三)一般教材、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等)每部按30/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部。

(四)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总主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丛书,每套奖励总主编5000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丛书,每套奖励总主编3000元。

第三章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与先进个人奖

第十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设立江汉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与先进个人奖。

第十一条? 学校对当年自科、社科类人均科研经费分别排名第一的学院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学校对当年自科、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总额分别排名前两位的项目第一负责人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当年发表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收录,其相应累计科研工作量分值排名前两位的作者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以上排序以科学研究处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权威期刊、重要期刊、国外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以及权威出版社认定标准参照《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符合本办法中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学校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其余部分可由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学研究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的管理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