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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0-10-18浏览:3418

第一条 为营造学术氛围,规范学术活动管理,加强校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的专业学术活动,校内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专业性学术会议,外聘专家来校进行的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全校性跨学科重大学术活动及我校为主办单位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坚持"以文与会"的原则。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所在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会。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者按《江汉大学教职工国(境)外学术交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专业性学术会议,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报科研处备案(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及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涉外的学术活动须报外事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全校性、跨学科重大学术活动及我校为主办单位的学术会议,由承担部门提前半年提出申请,科研处组织论证,并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纳入学校计划。

    
第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校、学院二级筹措。参照《江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参加与本人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活动费用可在其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科研处视当年的经费情况从科研经费中划拨部分经费到各学院(单位),用于学术讲座,该经费由各学院(单位)统筹安排。

    
第八条 学校对外聘专家来校进行的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全校性、跨学科重大学术活动及部分以我校为主办单位的学术会议给予适当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管理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