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学研究

江汉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10-18浏览:3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术创新,支持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编辑委员会是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的学术机构,科学研究处具体负责出版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实行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申请者应是所申请著作的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所有作者须联名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第一作者应是我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著作为多人合作完成时,全部作者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完成人须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在该专业领域应具有前沿性或创新性,能较好地与学校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相结合。

第八条  学术著作资助不包含教材、资料汇编、科普读物、文艺作品、会议或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以及其他非学术研究作品。

第九条  接受学校各类出版补贴或已正式出版的著作,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第三章  经费筹集与资助标准

第十条  学校每年提供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术著作出版,节余经费转入下一年。

第十一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校友以及校内各单位、个人捐资对学术著作出版赞助。

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标准分为全额资助与差额资助两类。

第十三条 列入《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的学术著作,由学校全额资助出版费用。

第十四条 列入江汉大学学术著作差额资助的著作,由学校根据出版社等级资助相应的出版经费,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资助2万元,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资助1万元。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学校不给付稿费。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以每年6月至10月为接受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  凡符合第二章规定的申请者按规定填写《江汉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齐、清、定书稿一式两份至科学研究处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实行校外专家通讯评审与《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编辑委员会审议相结合的评审方法:

(一)科学研究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著作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并提交具体评审意见;

(二)《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编辑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作者陈述、答辩;

(三)编辑委员会根据作者陈述、答辩情况,并结合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议和审定,决定是否列入资助,确定著作出版资助标准;

(四)编辑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委员会决议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实际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申请者为《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编辑委员会委员的,实行评审回避制度。

 

 第五章 资助实施

第十九条 经《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编辑委员会审定列入全额资助的著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出版社出版;列入差额资助的著作,一般可由申请者自行联系出版单位,也可由科学研究处推荐出版单位。

第二十条 申请者凭与出版单位签订的正式出版合同到科学研究处签订《江汉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协议》,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获学校出版资助的著作,须在著作封面或扉页注明本书获江汉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字样,并在作者介绍、前言等部分反映江汉大学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出版的著作作者署名及内容须与所申请的一致。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出版资助著作的保管、使用及协调。列入学校全额资助的著作,出版后科学研究处向作者提供100本样书;列入学校差额资助的著作,出版后作者向科学研究处提供50本样书。

第二十四条 通过《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编辑委员会评审,获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著作,从评审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出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如证实有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从确认之日起,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学校有权追回所资助的全部金额,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所有利益和荣誉。

第二十六条 权威出版社的认定标准,参照《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