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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0-10-18浏览:35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江汉大学办成地方一流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和主持下,参与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权威性、咨询性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校内学术造诣深的各学科专家、学者及有关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科研处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配按各一级学科门类、兼顾不同专业分配,由各院(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分配名额推荐人选,校长办公会审定。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行使相应的权利。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需要动议的问题。


    
第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在各院(部)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各分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秘书长1名,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从事本院(部)的相关工作,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的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院(部)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 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并取得了较突出的成绩。

    
第十三条 学术造诣深,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及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办事公正,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咨询能力。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五条 讨论、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工作规划,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六条 对学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七条 承担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科研成果的验收,及项目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组织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实验室、学科(术)带头人的评审、推荐工作和重大学术活动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体制的建构、调整及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实际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作为上级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争议的议题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