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学研究

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10-18浏览:33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各环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的实施,项目的结题、中止与撤项。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一)科学研究处是学校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除对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外,还负责校内各部门之间涉及科研工作内容的协调,并代表学校处理项目对外的有关事宜。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管理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查和监管,并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提供保障。以非教学、非科研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原则上按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所涉专业方向归口学院(单位)管理或由科学研究处直接监管。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项目根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以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而获得的以下各类科研项目:国内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国家及部、委、办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省、市及有关厅、局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并签订合作协议,且有研究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上述各类项目专题或子课题。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以学院(部门)、学校或武汉江大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大科技公司)名义承接的校外单位委托的,有研究经费进入学校或江大科技公司财务的所有科研项目。


(三)校内科研项目: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立项并提供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国际项目,国(境)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学校有关涉外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要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前的选题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工作,按要求如实、规范地提供各类申报材料,并将主要内容向项目组成员通报。

第七条? 学院(单位)对所申报课题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课题组人员结构与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内容与过程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八条? 科学研究处集中全校项目申报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复审,并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委托单位批准或会签。科学研究处有权对形式不符合规范的申报予以淘汰。


第九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委托单位正式文件或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合同(协议)为批准立项依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未按合同(协议)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人要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工作,并按要求如实、规范地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按照学校统一制定或委托单位要求的合同样本签定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合同(协议)书的填写,各条款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立项单位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书须由学校授权科学研究处或江大科技公司与委托立项单位签订,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协议)文本草案报科学研究处与校法律顾问审核,必要时项目负责人要与学校或江大科技公司签订项目研究责任协议书。


第十四条? 部分横向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由科学研究处指定或委托江大科技公司代为履行立项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学校或江大科技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为立项依据。

第四章 校内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六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报除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外,须由科学研究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并以学校下达的立项文件为立项依据。

第五章 科研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制定具体的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研究计划须交学院(单位)和科学研究处留存。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主要阶段与成果形式、经费使用计划等)应与申报表或合同(协议)书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学校对重点科研项目实行重点服务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研究计划的更改、购置单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项目负责人的更换等)。项目研究计划与申报表、合同(协议)书有较大出入,或在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的重大变更(以不改变研究目标、不超过计划资金金额、不延迟研究时间为前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科学研究处审核,报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领导项目研究时,学院(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应与项目组成员协商,推举新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代理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书面报告,由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委托单位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变动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科学研究处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环节的研究资料收集、整理,并按《江汉大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保存、保管好各类原始材料,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须注明项目相关信息,方可认定为该项目完成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单位)分管领导,要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研究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及时间提供保障,并及时处理需要学院(单位)领导解决的各类具体问题,为项目研究的完成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中止和撤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学院(单位)分管领导、科学研究处,共同协商做好科研项目的验收、评审或鉴定等结题工作。科研项目结题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校内项目一般采取同行专家认定最终成果的验收形式。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并将结题材料报科学研究处归档。由科学研究处下达科研项目结题通知书后方可认定为项目最终结题。


第二十五条 ?用科研项目经费或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学校所有,项目组优先使用,根据需要学校有权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项目研究不能进行或不必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单位)分管领导提出书面中止或撤项报告,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经批准中止或撤项项目,由科学研究处、学院(单位)分管领导、项目组有关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对前期研究的有关资料、设备及经费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的管理文件废止。